海南:人口与计生条例拟删除超生开除或辞退等处理措施

地方资讯海南日报2018-09-2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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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积极主动适应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修改决定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过于严厉的处理措施,如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超生开除或者辞退等。

本报海口9月28日讯 (记者李磊 实习生鲁力)记者从今天下午开幕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提交大会审议。修改决定草案拟删除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过于严厉的处分措施。

超生开除或辞退等处理措施拟删除

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为了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先后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为了积极主动适应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修改决定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过于严厉的处理措施,如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超生开除或者辞退等。

根据现行条例关于子女残疾家庭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情形的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后离婚,一方与初婚未育者再婚生育的一个孩子为病残儿的,该家庭不能申请再生育。为了保障每个家庭都能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健康子女的权利,修改决定草案完善了子女残疾家庭夫妻可以再生育情形的规定,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扩大到“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残疾”。

取消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硬要求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修改决定草案完善了有关婚育证明的相关规定:取消流动人口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的硬性要求,删除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提交婚育证明的义务,将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提交纸质婚育证明改为提供本人及家庭人口的基本信息。

同时为了增加流动人口开具婚育证明的办理渠道,修改决定草案赋予了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具婚育证明的权利,并增加了“当场即办”的规定,要求办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当场出具婚育证明,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便利。同时,修改决定草案中规定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和纸质婚育证明具有同等效力,并删除关于用人单位和房屋业主核查流动人口有无婚育证明的义务。

为了防止遗传疾病和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了鼓励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规定我省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由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其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参加婚前医学检查者1至2日的检查时间。

[责任编辑:心之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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