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宣判:其父获刑4年、其母获刑3年。此前,于母遭催债受辱,于欢刺死辱母者引发关注。
此前消息:于欢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万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西明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系夫妻关系,其公司职工于家乐系二人之女。2014年6月,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樊正安商议在济南成立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樊正安认为赛雅公司规模较大,以赛雅公司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比较容易获得公众认可,于西明遂与被告单位赛雅公司总经理张振永商议此事,被告人张振永同意并安排赛雅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程笑具体配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等人实施融资活动。
期间,源大公司为便于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于西明、于家乐收购了山东三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正典公司。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的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和被告单位赛雅公司的张振永、程笑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彩页、录制、播放宣传视频、组织茶话会、组织投资者到赛雅公司参观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回报,以赛雅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为保证人,与济南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1993.75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57.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以新宇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为保证人,与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409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49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以上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08.85万元;被告单位赛雅公司、被告人张振永、程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050.85万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赛雅公司分别退交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轮候冻结赛雅公司银行存款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万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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