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1日),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就草案向大会进行说明,国歌法通过并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征询了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荣顺:他们均认为,将国歌法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符合两部基本法的规定,是适当的。香港、澳门社会普遍认同这部全国性法律属于两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张荣顺表示,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维护国歌的尊严,就是维护国家的尊严,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全体中国人民的尊严。
澳门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制定并公布了《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的法律规定,这部法律对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正确使用国歌,维护国家尊严,树立崇尚国歌的社会风尚,提升澳门居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发挥了重大作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没有关于国歌使用和保护的立法。近些年香港发生了一些不尊重国歌的事件,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社会价值底线,引起包括广大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为有效防止并处理这类行为,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就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现实重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荣顺:国歌法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及时完成本地立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及时完善本地立法,全面落实国歌法的各项规定,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国歌法得到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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