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江公宣 姜飞 记者 陶维洲)2017 年 9 月,南京市民杨某和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杨某担全责。因为车损小,杨某决定不走保险,经修理厂初步估价,李某车损 500 元。没想到,3 个月后,李某称车修好了,让杨某付钱,修车款却成了 1000 元,这是怎么回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某和修理厂核实后发现,李某车辆维修时的车损比原来查看的严重了,所以多出了 500 元,为此,杨某表示只愿付 500 元。李某多次讨要无果后,便拨打 "12345" 政府热线投诉,希望交警介入调解此事。
接到 "12345" 工单后,南京江宁交警大队东山中队民警介入调查。为何 500 元车损却修了 1000 元?为什么又是隔了近 3 个月才修车?带着疑问,民警找到了修理厂。经修理厂核实,李某车损划痕 3 处,外加两处凹凸,与 9 月份发生的事故两处划痕、1 处凹凸完全不符。民警随后调取了李某这 3 个月来的报警记录,发现李某在 9 月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又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
面对民警的调查结果,李某只得承认,他 9 月 24 日和杨某发生事故后,双方与修理厂确实讲好 500 元价格。当时李某急着用车出差,就没有及时修车。没想到,到了 10 月份,李某车辆在江宁又发生了一起小碰擦事故,同样事故较小,责任明确,对方也选择私了,赔了李某 600 元。李某 11 月底才将车辆拿去维修,结果车损增加,维修了 1000 元。李某本想这 1000 元不多,算进第一次交通事故里,让杨某付了算了,结果杨某却不同意。
经双方同意,江宁交警大队东山中队邀请杨某和李某进行赔偿调解,杨某依然支付李某 500 元车损维修费用,其余车损维修费用不属于杨某和李某交通事故导致,应当另行处理。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车损赔偿,无论是私了还是保险赔偿,双方要先对车损部位和损坏程度进行拍照留存。在修理店维修时,要询问明确估价,如果选择私了维修,双方最好签订维修协议,注明车损具体情况和价格,便于后期支付款项时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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