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夏天,刘女士和冯娟签下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共25万元。过了几个月,冯娟称丈夫郭荣说房价上涨太快,不愿意过户,并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刘女士诉至法庭。2017年,南京溧水法院一审判决,郭荣夫妇赔偿刘女士35万元。三人均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通讯员 溧研
2011年,郭荣夫妇在南京市溧水区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2016年7月9日,冯娟和刘女士以及中介人员,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房屋售价为100万元。定金5万元由刘女士当场支付,双方约定,同年7月25日前支付首付款45万元。没几天,冯娟提出儿子出国留学需要钱,刘女士先支付了20万房款,冯娟出具收条,并将剩余首付款到账时间改为同年8月5日。没多久冯娟又提出,他们暂时没钱办理银行贷款解押。于是,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2016年10月30日再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10月25日,冯娟告诉刘女士,丈夫郭荣因房屋价格上涨不肯签字过户。没几天,冯娟发来短信声称,双方合同解除。后冯娟与丈夫一起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据冯娟称房屋出售了130万元。随后,刘女士向溧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荣夫妇退还2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在庭上冯娟提出,卖房子是她一个人的行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郭荣并不在场,合同无效。她同意退还2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其他损失不予赔偿。郭荣也表示,他完全不知道把房子卖给刘女士这件事,这套房子登记在他和妻子两人名下,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溧水法院认为,冯娟在和刘女士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房屋共有权人郭荣的同意,冯娟处分这套房子属于无权处分,但合同是有效的。冯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行情等因素,法院酌定损失费为35万元。最终,溧水法院判决冯娟和郭荣向刘女士返还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女士和郭荣夫妇不满判决结果,均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没有不当。最终,驳回诉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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