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轻小伙,晚上参加完公司聚餐后,和同事们一起去唱 K,喝的烂醉。散场后,他竟然跑到大街上抢了一辆出租车,一路狂飙,出了事故丢了性命。事后,他那悲痛万分的父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190 余万元。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六合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该公司无需赔偿。后来,小伙父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又驳回诉讼请求。
2015 年 3 月,胡超(化名)入职一家医药公司刚过三个月,公司组织员工去重庆参加一次培训会议。会议结束后,公司组织了一次聚餐,大家玩得太开心,又去了 KTV 唱歌。胡超作为新人,或许是想积极表现,喝高了。
当晚 10 点,就在大家准备散场时,同事王某突然发现胡超不见了,边打他的电话边四处寻找。令王某怎么也想不到的是,此时的胡超,独自离开了 KTV,他在大街上强行夺取了一辆出租车,还把的哥和乘客赶了下去,一脚油门在路上狂奔。很快,悲剧发生了,胡超驾驶的出租车与他车相撞,胡超头部和胸部受重创,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该公司垫付了胡超的丧葬费 46604 元。胡超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想不通为何公司聚会那么多人,竟没人注意儿子单独离开。于是,他们将儿子的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 1932539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组织聚餐饮酒,一般被视为出于好意,这有利于促进员工之间的亲密关系,不存在过错。胡超之死,是因其醉酒后强行夺取出租车并造成交通身故导致死亡。从因果关系考量,醉酒与夺车、驾车、发生事故、死亡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联系,但是,醉酒与死亡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组织饮酒与死亡之间的联系更加遥远,不具有法律意义。
2017 年 6 月,六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胡超父母的诉讼请求。
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六合法院了解到,胡超的父母不服判决,他们上诉至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胡超的父母在二审时坚持称,聚餐当时,没有人劝诫过胡超不要多喝,反而领导在场他需要逐一敬酒,饭后又去了 KTV,这些都是加重其醉酒和危险的原因。在胡超出现醉酒幻觉,走出 KTV 时,公司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导致事故发生。
中院认为,无论是醉驾还是夺车均属于违法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因为醉酒而能够被免除法律责任,因此,事故全部责任应由死者胡超一人承担。而且,胡超父母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聚餐饮酒过程中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最后,法庭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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