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21日讯(通讯员 常金文 记者 万凌云)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郝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听到“毒子”被判决的那一刻,郝某的老父亲难忍伤心,当庭落下泪来!
主审法官介绍,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郝某先后在镇江润州区韦岗镇和丹徒区上会镇,租赁厂房用于化工原料生产,并销往美国、英国以及乌克兰等西方国家。2016年7月20号,镇江警方根据上海海关提供的线索,多方辗转后查到了郝某所经营的工厂。在现场,民警发现郝某所生产的化学品含有剧毒,相比于大麻素、兴奋剂、致幻剂等管制毒品,它有着类似甚至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效果。
镇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大队民警介绍,现场包括郝某工厂内部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警方都有取证,并且送往国家实验室检测,检测出来确实是属于合成大麻之类的物质。警方现场查封、扣押上述物质近50千克,折算成海洛因达70多千克。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5年10月1号,郝某所生产的化学品 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简称5F-AMB)、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简称AB-PINACA)、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4-氟苄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简称AB-FUBINACA),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就被纳入我国116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范畴。
这一点,庭审中郝某交代,他也在第一时间便通过网络有所了解。但之后,郝某并没有及时销毁厂里的化学品,反而将其大量屯放在仓库里。
郝某2005年从兰州某大学化学系毕业,是一名不折不扣的高材生,这家化工厂也投入了他所有的心血和积蓄。因此,他一直想着将这批被纳入新精神活性物质范畴的化学品,加以改造,转换成不受管制的或者合法的产品。“之前我也就是做化工的,所以后来想做这个化工产品,也不想做违法的事情。没有意识到会把它定性为毒品,因为当时对毒品的定义还不了解。”
法院审理认为,郝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自己生产的多种化学品,已被国家列入管制,仍然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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