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影楼买来定影废液,然后利用化学手段从中“淘银”获利,一名男子10年间因此随意倾倒了230多吨废液,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近日,玄武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该男子因污染环境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中,他需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总计达184万余元。
根据检方起诉,2007年以来,男子王某违法国家规定,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多家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收购定影液废液,利用化学物提炼废液中的硫化银。在“淘银”后,他直接将余下废液或者倒进下水道,或者倒入家附近的河中,截至案发,共计有230多吨废液被非法倾倒。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王某处理后的定影液废液中,硫化物含量每升2.3毫克,是标准值的2.3倍,总银含量每升139毫克,是标准值的278倍,严重污染了环境。经南京市玄武区环境保护局认定,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摄影扩印服务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危险特性为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废定影液经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检方认为,王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的收购和处理业务,利用化学物提炼硫化银后,他将定影液废液通过市政雨水管网、河沟倾倒,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辖区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玄武检察院因此向王某、销售废液的影楼及负责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确定王某的环境损害赔偿总数额应为184万余元,非法销售这些废液的影楼则根据处理废液数量的不同,需要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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