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再常见不过,然而,高邮警方就是靠它破获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去年11月5日清晨5点多,江都一老汉在高邮被撞身亡,肇事者去向不明。高邮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鱼鳞,锁定肇事者——鱼贩石某。案发后,石某主动投案。近日,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高邮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清晨老汉被撞身亡,民警根据现场鱼鳞追凶
老郑(化名)在高邮承包鱼塘。去年11月5日清晨5点多,老郑到八桥菜市场卖鱼。5点35分左右,老郑行至高邮八桥某大酒店北侧,看到一名老汉倒在前方道路西侧,一动不动,地上有很多血。
老郑怀疑该老汉是遭遇了交通事故,立即打电话报警。
接到报案后,民警、医护人员先后赶至现场。经医生确认,该老汉已经死亡。事故地点位于高邮市204县道39KM+550M处,现场遗留大量塑料碎片、油渍、水渍及少量鱼鳞。
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监控设备,现场遗留物成为警方破案的关键。
根据现场塑料碎片,民警初步判断,肇事车辆是一辆三轮摩托车。然而,在案发路段,三轮摩托车很是常见,由此寻找肇事者,无异于大海捞针。好在现场的鱼鳞让民警有了侦查方向。警方分析认为,肇事车很有可能是运输鱼类的三轮摩托车。综合事发时间,民警推测,肇事者很可能是在附近菜市场从事鱼类买卖的人。
民警在勘查完现场后,随即对事故现场附近的菜市场展开走访调查。然而,一连走访附近两大菜市场后均无收获。
当天下午,民警进一步扩大走访范围。下午4点多,民警在第三家菜市场进行走访时,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案发当天上午,长期在该菜场卖鱼的石某没有来做生意。
这一反常情况,让石某的嫌疑陡然上升。随后,民警立即对石某的住址进行调查。
撞人后驾车逃逸,鱼贩躲到南京后主动投案
就在民警准备前往石某家作进一步调查时,110报警平台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对方自称是石某女婿,在电话中,该男子表示,石某正在南京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他已交代了当天上午在高邮的交通肇事案系其所为,并愿意向警方主动投案。
次日上午,石某伤情稳定,他通过其哥哥向民警交代了肇事车辆的藏匿地点——他家北侧的一个芦苇荡里。民警很快找到了肇事嫌疑车辆。经与现场遗留物比对,警方确认,该车就是肇事车辆。
事故发生两天后,警方接到群众报警,江都男子谢某失踪。经核实确定,该起肇事逃逸案的死者正是谢某(殁年65岁)。当天,民警赶至南京某医院,石某向民警投案,并对自己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石某今年64岁,在高邮某菜市场卖鱼。
石某交代,案发当天清晨5点左右,他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去高邮八桥拉鱼。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一名步行老人发生碰撞,石某连人带车翻倒在路边。
石某爬起来后,立即呼喊救命,但路上空无一人。把三轮摩托车扶起来后,他见老人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害怕了,发动车子掉头向北逃跑。由于担心被警方查到,他把三轮摩托车藏到自家北面的芦苇荡里,回到家后,又向家人谎称自己骑车摔伤,坚持要到南京去治疗。家人拗不过,只好把他送到南京某医院。
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石某感觉事情瞒不住,这才向女婿道出了实情,并表示愿意向警方投案。
积极赔偿获谅解,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调查,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石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近日,石某在高邮市法院出庭受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给予其一定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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