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霁月 记者 刘国庆)3 名老乡在一起喝酒,喝完后等车时,1 人意外坠河身亡。为此,死者家属将两名老乡起诉到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两名老乡各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
2017 年 2 月 19 日晚,张江、李卫和王辉老乡三人相约在李卫家吃饭,期间三人把酒言欢,共饮了超过一瓶半的白酒。当晚八时许,三人散场后在李卫小区门口候车。在此期间,李卫、王辉因故暂时离开,等回到原处时却发现张江不见了,于是沿着马路开始寻找,寻找未果后通知了张江亲友。次日上午,李卫打电话报警,请求警方寻找张江下落。3 月 15 日,张江的尸体在武进某河道被发现。随后,张江家属把李卫、王辉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因张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庭审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经过综合考量,判决李卫、王辉各承担 10% 的民事责任,即两人均赔偿 10 余万元。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张江、李卫、王辉均为法律意义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都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导致对饮酒者本人人身及社会产生危害,也应当知晓自身的酒量、控制自己并相互提醒饮酒不过量。虽然三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直接照顾及安全保护等义务,但因三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使相互之间产生了对共同饮酒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合理的注意义务。张江明知自己的酒量仍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李卫、王辉对张江负有看护、照顾、护送的注意义务,两被告未能有效避免张江溺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