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喜欢小动物,看到一些流浪猫狗可怜,便将它们捡回来养在楼道公共区域。本是好心之举,却给邻居带来许多麻烦。邻居朱某看到何某的狗在家门口排便,顿时火冒三丈,拿起刀将狗捅死。何某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费用 1 万元。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邻居用刀将在自家门口排便的狗捅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家住江宁区的何某在楼道公共场地收养四五只流浪狗和多只流浪猫,但没办狗证。这让同住在一个单元的邻居朱某,觉得很受不了。他认为,不但环境受到污染,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朱某多次向何某反映,但情况没什么好转。
2016 年夏天,家住 5 楼的朱某发现何某养的一只狗在门口排泄,他火冒三丈立即下楼找何某交涉,表示要抓狗,同时手上还拿了一把刀。交涉过程中,朱某看到一条狗在楼道中便迅速追了过去,随后把狗踢倒并用刀将其捅死。
这让爱狗的何某心痛不已。事后,何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狗的损失 8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养狗人自己要承担 20% 的责任
法院认为,朱某发现家门口有何某饲养动物的粪便后,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与何某进行沟通,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将小狗杀死。何某作为爱心人士,在收养流浪猫、狗后,在做善事的同时,应对小动物加强管理,不影响他人生活,他未管理好,导致猫狗在朱某家门口楼梯拉屎是这起事件的导火索。综合分析双方在本起事件中的过错情况,法院认为朱某应承担本起事件 80% 的责任,何某应承担本起事件 20% 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支付何某因小狗被杀产生的经济损失 32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 元,合计 820 元。
律师说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魏梦律师表示,虽然饲养动物是公民的个人行为,但养犬人也应当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魏梦表示,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如果是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的,所有犬类的饲养都必须建立在进行养犬登记的基础上。本案中饲养动物的狗主人在公关区域内饲养大量动物,而且让动物随意走动,动物的粪便也不进行任何处理,明显干扰到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危害到了公共利益。
生活中,像朱某这种遇到邻居收养大量流浪狗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民警丁力告诉记者,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先跟社区物业人员沟通,由他们出面协调处理问题。如果收养狗的人不接受调解,当事人可以打电话报警,警方会出动打狗队对无主的犬类等进行清理。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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