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朋友关系,李某应张某之请帮忙送客户去高铁站,结果途中撞死了一名路人。出事后,张某躲得远远的,这可愁坏了李某,最终诉上法庭。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承担40%的责任,向李某支付40000元。
李某和张某是好友。2015年冬季的一天,张某驾车送客户陈某去高铁站,途中车辆损坏无法启动,张某打电话给李某的母亲,请李某帮忙送客户去赶火车。
李某驾驶自家的车找到张某后送陈某赶火车。不料,在途中与横穿道路的行人相撞,造成路人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李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时,李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7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15万元,李某先行赔偿10万元,剩余2万元1年内付清。在死者安葬日李某又支付1万元的烧纸钱,以向死者家属示好,求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承受着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张某却袖手旁观。李某不愿意了,将张某告上法庭,诉请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3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铜山法院主审法官表示: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的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的人提供劳务。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的母亲互相认识,因被告送自己的客户陈某去高铁站时车辆出现故障,打电话给原告的母亲,让原告开车送被告的客户去高铁站。虽然被告辩称陈某乘坐原告车辆支付原告车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法院对乘车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某称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被告或者原告。
原告受被告请托,驾驶机动车无偿替被告送客户去高铁站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有认知和控制能力,且原告驾驶的是自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更应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
在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可认定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酌定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130000元款项,由于其中20000元原告尚未赔偿受害人,向被告追偿的条件尚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待原告实际支付该20000元后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给死者烧纸的10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铜山法院遂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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