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25日讯(通讯员 李金宝 记者 高峰)一位年轻姑娘通过朋友圈发布卖猫信息,另一位姑娘看到后,通过与对方联系,向其购买了一黄一蓝两只英国短毛猫。不料,收到猫后发现是两只病猫,一只于当天夜里死亡,另一只虽存活但终日病病恹恹难以治愈。购买者索赔无果后到法院诉讼维权。近日,沭阳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林某于给付原告卢某货款3000元并赔偿原告运费150元、医疗费1150元,原告卢某返还给被告林某英国短毛猫一只。
卢某和林某二人均为二十多岁的年轻姑娘。2016年1月15日,林某通过朋友圈发布卖猫信息,配上猫的图片及文字:“二只公猫3000元不议价”。卢某看到此信息后与林某联系,向其购买上述两只英国短毛猫,并通过转账付猫款3000元、运费150元。
卢某于次日晚上收到上述两只猫。在收到猫后,卢某发现两只猫均有异常,其中一只黄猫特别严重,遂将其带至县城一家宠物医院治疗,诊断为猫鼻支气管炎等,经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1月17日,卢某带另一只蓝猫至宠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猫鼻支气管炎。卢某为治疗两只猫支出医疗费1150元。
卢某与林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讼索赔,要求林某返还购猫款3000元,赔偿原告购猫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9000元,原告为治疗猫所产生的医疗费1150元、交通费300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依据被告朋友圈获知卖猫信息,并直接与被告取得联系,向其支付货款、运费,原告收取货物,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买卖合同系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其系利用“朋友圈”功能发布商品信息以促成交易的行为,主要是利用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打着“帮忙”、“代购”旗号进行出售商品,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买卖双方难以对应“经营者”与“消费者”身份。被告没有办理过任何工商登记、不能出具购物凭证,故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产生的纠纷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两只英国短毛猫均患有猫鼻支气管炎,其中一只已因病死亡,经本院核实该病系传染性鼻气管炎,其潜伏期为1周左右,现原告要求返还被告货物,被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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