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女子和美国男打“跨国官司”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江苏要闻扬州晚报2016-11-07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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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姑娘小冉异国与美国已婚男相恋,并产下一子。原本男方承诺离婚与她结婚,却一直未履行承诺,女方另嫁他人。两年前,男方为索要“离婚保证金”、允婚戒指等财物以及非婚生子的探视权,来扬美国男子打起“跨国官司”起诉小冉。去年,男方在财产返还纠纷案中败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探视权纠纷案进行终审判决。

美国男异国出轨

离婚未果,女方和他人登记结婚

小冉今年36岁,扬州人。2006年,小冉在阿联酋迪拜认识了美国男子大卫。大卫比小冉大15岁,有妻子和孩子。尽管如此,在相识后不久,两人相恋,后开始同居生活。相恋期间,大卫表示,他和妻子性格不合,准备离婚。同时,他向小冉承诺,待他和妻子离婚后,就和小冉结婚。但是,这一诺言一直未兑现。

2009年,小冉回到扬州,并在扬州产下大卫的孩子菲利普。此后,菲利普一直跟随小冉生活,大卫时常来扬州和小冉母子相聚。这种关系一直维持到2013年7月,小冉和他人登记结婚。

称女方变心

男方起诉索要保证金及探视权

2014年5月,大卫先后两次把小冉诉至法院,其中一个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小冉返还“离婚保证金”4.5万美元、戒指一枚以及22万元人民币。另一诉讼请求是有权探望非婚生子菲利普,探望时间为50天,具体方式为:寒暑假集中探望,其他时间,若大卫在中国,可于节假日与菲利普有见面相处的机会。

在诉状中大卫称,2012年下半年,小冉以要在扬州做生意为由向他借钱。大卫先后4次向小冉汇款共计22万元人民币。

2013年春天,大卫得知,有人给小冉介绍了男友。为了让小冉能回心转意,和自己结婚,他应小冉要求,存放在小冉处4.5万美元,作为“离婚保证金”,以此保证离婚后和小冉结婚。小冉收到“离婚保证金”,带着菲利普来到迪拜和大卫相聚。在此期间,大卫积极筹备和小冉结婚事宜,并赠送给小冉一枚价值6.5万元人民币的允婚戒指。谁知,小冉突然变心,告诉大卫她已经不爱他了,随后带着菲利普回到扬州,并于2013年7月与他人结婚。此后,大卫多次向小冉要求返还上述财物,并要和菲利普见面,均遭小冉的拒绝。大卫无奈之下,才到法院状告小冉。

女方出庭应诉

称男方换概念,钱款系孩子生活费

2014年5月27日,邗江区法院分别以涉外返还财产纠纷、探望权纠纷为案由,受理了这两起案件。在两起案件庭审期间,小冉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对于大卫的诉讼请求,小冉并不认可。其中,在返还财产纠纷中,小冉称,她并没有接受过大卫的允婚戒指,即便接受了,大卫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物已交付,大卫也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大卫所说的22万元人民币以及4.5万美元,小冉说,她确实收到了这些款项,但这两笔钱并非大卫所述的“离婚保证金”以及借款,而是大卫支付给小冉及非婚生子菲利普的生活费,不应返还。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小冉提交了大卫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小冉的“离婚协议书”。这是大卫委托他人代为起草的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上面显示,大卫同意在离婚后给予其妻子和婚生子的生活费为每月合计6000美元。小冉说,按照同样的标准,大卫向小冉汇款的22万元人民币及4.5万美元款项系其与非婚生子生活费是合理的。

在探望权纠纷案中,小冉辩称,大卫要求行使探望权须以其按期足额支付菲利普的抚养费为前提,方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自2013年7月至今,大卫未支付菲利普抚养费,因此,没有探视权利。

法院判决财产纠纷

无证据+违公序良俗,财物不应返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邗江区法院先后5次开庭审理这两起案件。其中,在财产返还纠纷中,争议焦点主要为,本案涉及的财物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否该返还。

2015年4月、9月,邗江区法院先后对两起案件进行宣判,其中,在财产返还纠纷案中,法院判令驳回大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法院认为,根据大卫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涉案的允婚戒指确实在小冉处,但对于大卫要求小冉返还该戒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大卫在尚未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小冉赠与允婚戒指,有违中国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即便在美国,恐也难以获得自然法的肯定性评价;在小冉接受了大卫的允婚戒指后,大卫、小冉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在客观可能性上的缺失,是因为大卫迟迟没有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直至大卫向法院起诉时仍然处于在婚状态;大卫赠送戒指予小冉,双方形成赠与关系,赠与物已交付小冉,权利发生转移,大卫主张返还赠与物,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同时,法院认为,大卫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4.5万美元的性质为“离婚保证金”、汇款给小冉的22万元系借款。而根据小冉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大卫同意在离婚后给予其妻子和婚生子的生活费为每月合计6000美元,由此可以看出大卫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大卫主张的4笔共计22万元的款项,与其向小冉及非婚生子所汇生活费在时间上并无重复,在金额上并无明显差异。此外,即便诚如大卫所言,4.5万元美金的性质系“离婚保证金”,但该债务系双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对于该债务中已经给付的部分,大卫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探视权

即使是非婚生子,也有权探视

在探视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探望权的行使不应以支付抚养费为对价,因此,大卫要求行使探望权利,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大卫系外籍人士,在华无固定居所、也无固定来华时间,法院酌定,大卫每年可探望菲利普30次,探望时间仅限于节假日,行使探望权时应有小冉或其委托亲属在场等。

两份判决下达后,大卫仅对探视权纠纷案的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判决中规定,他在探视菲利普时“应有小冉或其委托的亲属在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诉。

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并作出终审裁定,判令大卫每年可以探视菲利普30天,探望时间仅限于节假日(含寒暑假),并明确了“探望日每天上午9点从小冉处接走,下午5点负责送回”等具体探视方式。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mye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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