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下200万元债务后离家出走,杨女士背负此前毫不知情的债务,即便离婚后仍被强制划扣工资和公积金,独自带孩子生活的她陷入困境,只好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宜兴市检察院查清事实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依据今年生效的最高法院“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最新司法解释,在法院主持下,债主与杨女士达成协议,返还被扣工资及公积金10万元。日前,这笔钱到账,杨女士从“糊涂债”解脱了。
突如其来200万巨债
女子个人工资和公积金被强制划扣
“那200万元是前夫沈某瞒着我向欧某借的,我和儿子一分没花过,法院为啥还判我还款?”2017年11月1日,杨女士在宜兴市检察院诉说着委屈。
早在2011年7月,沈某向朋友欧某借款200万元,年息24%,双方口头约定2012年1月7日前归还。欠款到期未还,欧某将沈某夫妇起诉至法院。2013年12月,法院判决沈某、杨女士归还欧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2014年1月初,杨女士发现自己和沈某被欧某起诉的法院公告,立即询问沈某,沈某回答:“和你不搭界,这钱我会和欧某互相转债解决。”沈某还称,法院传票是他一人所签,并未告知杨女士,因而杨女士未收到法院传票且缺席审判。
同年3月,杨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公积金账户余额也被划扣。这时,她才知道沈某200万元债务未还清。几天后,沈某外出,再未露面。此后,杨女士陷入债务泥潭。2017年3月,经杨女士起诉,法院缺席判决其与沈某离婚,儿子归杨女士抚养。
“因为这笔债务,我的生活变得一团糟,儿子上学都靠亲友资助。”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后,她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生活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杨女士所说属实吗?“他们刚结婚,就因沈某与其他女性暧昧而经常吵架,感情一直不和。”检察官走访后了解到。2009年,沈某常以业务繁忙为由,很少回家。双方感情破裂,经济上也保持独立,但因孩子的缘故,一直维系着夫妻关系。
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沈某因躲债长期下落不明,其个人账户资金进出频繁,金额较大,负债较多。该案中,沈某与债权人欧某是熟识,并且有暧昧关系。在借款当日,欧某账户先转账200万元给沈某,沈某随后转回200万元。因欧某与沈某常有资金往来,无法确定欧某之后是否又借款200万元给沈某。此案中,200万元借条系后来补写的,且仅有沈某一人签字,借款行为未得到杨女士的追认。
本案一审过程中,因沈某故意隐瞒,导致杨女士未收到应诉通知,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检察官还了解道,杨女士平时生活比较朴素,其名下无明显超出其工资收入的财产,在家庭无任何大额支出的情况下,沈某个人对外举债200万元,应认定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直至被起诉,没有证据显示杨女士对该借款一事知情,也没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沈某一方清偿。今年2月,宜兴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依据最新“夫妻债务纠纷案”司法解释
200万元债务终卸下
今年5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欧某和杨女士达成协议:欧某放弃执行案件中对杨女士的所有权利,并返还其被执行的工资及公积金10万元。
“在该案中,杨女士能顺利卸下巨额债务,要归功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及规定。”承办检察官说,今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就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作出最新解释,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本案中,债权人欧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笔200万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沈某一方清偿。
此外,根据2018年2月7日最高法院就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杨女士提供了证据证明两人关系长期不和,对沈某在外巨额借款并不知情,而沈某与债权人欧某关系暧昧,常有资金往来,债务证据不足,有虚假诉讼嫌疑。据此,检察院依法发出再审建议,对该案予以纠正。
通讯员 唐文英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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