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遛狗似乎成了闲暇时刻的必备项目。然而,一旦狗狗不小心闯了祸,主人是逃脱不了责任的。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狗咬狗”的案件。
家住句容某小区的单女士饲养了一只小宠物狗。7月一天的早上,单女士带着小宠物狗在小区里散步,正好遇到熟人,便停下来聊了几句。与此同时,小宠物狗由于没有拴牵引绳,便跑到一边去了。这时同样出来遛狗的肖先生带着自己的大型犬走了过来,同样也没有拴牵引线。大型犬突然扑向了小宠物狗,对小宠物狗进行攻击和撕咬,顿时小狗后背大块皮肤撕裂,惨不忍睹。
自己的宠物狗受到如此伤害,单女士既伤心又气愤,将肖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肖先生赔偿小狗的治疗费用。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单女士和肖先生饲养的狗在小区活动时均未拴牵引绳,双方均未尽到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肖先生饲养的狗咬伤单女士饲养的狗,给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单女士也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可减轻被告方的责任。
结合狗的体型大小、狗受伤的程度等因素,句容法院酌定肖先生负70%责任。最后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肖先生赔偿单女士2000余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遛狗时均未拴上牵引绳,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大型犬扑上的不是小宠物狗而是人,后果更加不堪设想。(王子旗 刘莉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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