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日前,江都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原告艾某竟然把自己的亲生母亲毕某告上了法庭,原因竟是母亲毕某不肯搬出自己名下的房子。
针对此案,江都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正的判决,既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又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案件回顾
原告艾某是一位年轻姑娘,被告是其离异母亲毕某。艾某认为,房子是其爷爷赠与自己的,毕某无权居住。
毕某表示,购买房屋时她和前夫也共同出资了4万元,当时把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是因为可以少缴税,离婚时也因房子在女儿名下,没有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毕某认为自己对该房屋应该享有居住权。
原告拥有房产证主张所有权,被告保有出资证明主张居住权,承办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为何如此判决,承办法官做出解释:被告由于4万元的出资而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份额,然后又将该份额赠与原告;被告在本次纠纷前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原告知情且并无异议,这表明被告虽将份额赠与原告,但仍有行使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原、被告为母女关系,原告对被告有法定的赡养扶助的义务,未有证据表明被告有其他房产。因此,被告的居住权可以在特定范围内即限于居住这一目的而对抗原告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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