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无亲无故的孤寡老人,退休后虽然温饱不愁,却面临无人问候的精神空虚,这时,一位朋友伸出援手照顾有加,帮助老人安度晚年。老人去世后留下5万多元遗产,该朋友是否有权继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有!
家住浦口的陈阿姨和黄女士既是同事,又是朋友,两人一直关系不错。陈阿姨一生未婚,孤身生活,多年来,黄女士对她照顾有加。2010年,老人住进养老院,与黄女士在养老院签下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上写着:“本人因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黄某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
陈阿姨是退休工人,每个月有约2000元的退休金,刚好可以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不需要黄女士再额外付钱。
在接下来的2年里,黄女士每周两至三次到养老院看望陈阿姨,老人年纪渐长,有时候对护工照顾不满意会发脾气,黄女士也经常会安抚老人,尽心尽力陪伴抚慰,直到2012年老人生病去世。
陈阿姨去世后,留下5万多元住房补贴无人继承,黄女士认为自己这些年来一直照顾老人,而且作为其晚年的监护人,有权继承她留下的部分财产,于是到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从经济层面来看,老人的生活各项支出都是自掏腰包,没有证据表明黄女士为其提供经济支持,因此对原告诉请未予支持。但黄女士提起了上诉,市中院开庭审理后,撤消了一审判决。
经二审法院调查,陈阿姨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在福利院居住期间,黄女士作为朋友经常看望老人,陈阿姨对黄女士也十分信任,生活上很多事情都交给黄女士代办。法院还向黄女士的同事及邻居调查,也得知黄女士多年来始终如一地照顾着老人。
虽然陈阿姨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她在养老院居住的费用也大多是自己支付,但法院认为,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还有同样重要的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女士作为独居老人陈阿姨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这个条款主要是希望通过对无扶养义务人的积极评价,鼓励邻里相助的行为。该案中,黄女士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对老人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享有的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共计5万余元,由黄女士继承。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只是物质上的保障,还有精神上的慰藉。南京法院在做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突破以往法院认定履行赡养义务时只考虑经济供养和劳务帮助的观点,与时俱进,认可了精神赡养的重要性,鼓励邻里相助行为,以司法裁判助推社会道德建设。
该案还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选评为2015年第32号参阅案例,同时刊登在《人民法院报》案例版,引发了社会关于老人精神赡养的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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