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和继父争骨灰 连云港法院判决“争夺骨灰”案

江苏要闻现代快报2017-12-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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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讯 近日,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争夺骨灰”的案件。

1985年1月,李嘉的母亲周春丽与父亲离婚,李嘉与母亲一起生活。2015年3月,周春丽与黄大庆认识,并于201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周春丽患病,婚后一直由黄大庆照顾。2017年2月17日,李嘉以其母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大庆离婚,其间周春丽一直居住在黄大庆处,由黄大庆照顾生活。2017年3月16日,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春丽病逝,由黄大庆将其遗体送至殡仪馆火化。

李嘉认为,母亲生前与黄大庆婚姻生活短暂,且在生前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其母的骨灰应由其安葬。李嘉诉至法院要求黄大庆返还骨灰。黄大庆则认为是李嘉将患病的母亲遗弃,后由他照顾周春丽并登记结婚。妻子去世后,遗体火化手续及费用也是他处理,因此骨灰应由他来处理。

赣榆区法院认为,骨灰作为物,就存在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原则上由于近亲属与逝者生前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情感,其所有权和处分权应当由近亲属行使。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进行祭祀,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只要是死者的亲属,均可以对死者进行祭奠。亲人行使祭祀权,应尊重骨灰的管理者,并且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周春丽的遗骨由其配偶黄大庆保管安葬既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影响李嘉行使祭奠,故判决驳回李嘉要求黄大庆返还周春丽遗骨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介绍,法律对骨灰所有权、处分权行使的优先顺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在逝者没有遗愿,且其近亲属没有协商共同确定时,则一般由逝者配偶享有处分权。由于逝者骨灰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主体是其近亲属,而民法中监护关系和婚姻关系中,逝者生前与其配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关系,决定了近亲属程度应优于其他近亲属,因此配偶与逝者人格利益联系最为紧密,享有对逝者骨灰的处分权,亦应承担保护骨灰的义务。

[责任编辑:柳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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