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情人找上门,要求帮忙“借款”,并多次以公开关系、揭发举报等方式威胁,江苏丰县原县长郭学习为了摆脱她的纠缠,安排商人周某给其“借款”共计174万余元摆平此事。
2017年11月23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定郭学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披露了该案详情。
二审时,郭学习提出前述174万钱款应认定为借款,而不是受贿款,江苏高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江苏高院认为,郭学习安排周某以借为名给予情人丁某174万余元,是郭对丁某的补偿,最终丁某也未将钱款归还,实质上是其通过丁某变相从周某那里收受贿赂。
旧情人上门要求帮忙“借款”:不帮就去告
江苏南京中院一审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郭学习利用其担任江苏省邳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主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丰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026万元。
2017年3月6日,南京中院认定郭学习行贿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万。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认定郭学习的305万受贿款中,最大一笔174万是其旧情人丁某的“借款”。
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4年与郭学习相识,郭学习在新疆挂职期间,其多次与郭学习发生了两性关系,后郭学习回到徐州发改委,两人还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至2011年两人不再来往。
丁某称,2013年10月,因做生意失败,她找郭学习帮助借款。因郭学习未理会,她发信息称,如不帮忙就去闹、告发两人关系,郭学习遂安排当地企业老板周某帮其解决借款。郭学习还在出事前打电话给她,告诉她如果纪委调查此事就说是和周某之间的借款,跟他没关系。
郭学习供述,当时其正处于接任县委书记的关键时刻,就让周某帮其摆平这件事,周某是看其面子才“借”钱给丁某的。
郭学习称,他跟周某说,丁某说是来借钱,实际上她能不能还、想不想还都是未知数。如果她不还钱那周某就担着,周某说没问题。另外,他还交待周某,给丁某钱的时候要她打借条,让她知道钱不是那么好拿的。
周某在供述中称,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其先后6次安排从程某、马某及一家公司处借给丁某共计174.795万元,并根据郭学习的要求,让丁某办理了借款手续。
其间,郭学习曾与他商量解决和丁某之间的事情,提出一次性给丁某200万元做个了断。之所以要丁某打借条,一是给丁某施加压力,让她知道钱不是那么好拿的;二是为了掩人耳目,不要让别人知道和郭学习有关,实际这些钱就是郭学习安排其送给丁某的。
法院:帮旧情人“借款”实为受贿款
郭学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意见中,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安排周某以借为名先后6次给予丁某人民币174万余元构成受贿不当,其性质为丁某通过其向周某的借款。
2017年10月16日,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郭学习的供述证实,其为了摆脱丁某的纠缠和威胁,以借为名安排周某将钱给丁某。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郭学习的安排下,先后6次给丁某共计174万余元,其让丁某写借条,一是不想让他人知道这些钱和郭学习有关系,二是给丁某施加压力,实际这些钱就是郭学习安排其送给丁某的,郭学习和丁某也未将钱退还给其或公司。
此外,丁某的证言证实,其先后6次从周某处拿走174万余元,这些钱系郭学习对其的补偿,其最终也未将钱款归还。
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郭学习通过丁某变相从周某那里收受贿赂。故郭学习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7年11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除对一审判决中10万元受贿款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外,对郭学习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95万均予以认定,构成受贿罪。鉴于郭学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积极退赃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撤销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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