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五个月后,其妹妹韩翠英亦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在韩先聪2328万余元的受贿款中,其中一半以上的受贿款皆是通过其妹妹韩翠英之手收取的。
韩翠英利用韩先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公司股份、项目收益等共计人民币1214万余元。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韩翠英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16年11月15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受贿人民币2328.9万余元;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韩先聪在担任滁州市委书记、“大滁城”建设指挥部政委期间,徇私舞弊,以“大滁城”建设指挥长会议集体决定的形式,违反规定,向相关企业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减收土地逾期付款违约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
鉴于韩先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受贿939万余元属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韩先聪犯受贿、滥用职权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韩先聪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韩先聪落马当日 妹妹亦被办案机关控制
2014年7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安徽省政协副主席韩先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韩先聪落马当日,其妹妹韩翠英亦被有关办案部门监视居住。
《韩翠英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韩翠英,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
2016年7月12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韩翠英曾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澎湃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在韩先聪2328万余元的受贿款中,其中一半以上的受贿款皆是通过其妹妹韩翠英之手收取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翠英系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另案处理)妹妹。2003年至2014年,韩翠英利用韩先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14.469495万元,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等事项中提供帮助。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了韩翠英受贿的上述金额。
哥哥台前帮忙 妹妹幕后收钱
在韩先聪兄妹受贿案中,其中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哥哥韩先聪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帮忙,妹妹韩翠英在幕后收钱。在行贿人被调查后,韩先聪担心受贿事实暴露,多次要求妹妹退还收受的贿赂款。
上述判决书显示,韩先聪利用担任安庆市委书记、滁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庆市海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海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曙光请托,为海信公司协调安庆市宜秀区党校拆迁地块拆迁、安排程曙光儿子程某工作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非法收受财物。
其中,韩翠英在2005年承包肥西三中食堂缺乏资金,韩先聪要求程曙光提供帮助,程曙光送给韩翠英30万元。2013年,韩先聪为掩饰收受程曙光贿赂的事实,要求韩翠英退还程曙光30万元。
2008年,韩先聪利用担任滁州市委书记的职位便利,为安徽珍珠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环保验收、税务处罚从轻等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3月至2012年初,由韩翠英两次收受该集团法定代表人高峰给予的钱款共5万元,韩先聪知情。
2008年至2012年,韩先聪利用担任滁州市委书记、“大滁城”建设指挥部政委的职务便利,为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原滁州剧院地块和西水银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减免国有土地出让违约金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劲松的财物。
2009年10月,韩先聪要求黄劲松公司向韩翠英购买钢材,黄劲松同意。之后,韩翠英通过李某某的合肥岐达物资有限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黄劲松所属四家公司销售钢材12082.91吨,销售价5622.442997万元。
经鉴定,销售价高于市场价295.159397万元,其中,韩翠英获利90万元。
因黄劲松被调查,韩先聪为掩饰收受黄劲松贿赂的事实,将收受黄劲松的部分款物退还,并要求韩翠英退款。韩翠英退还李某某50万元。
不出资就可获得公司股份和项目收益
除了收受钱款外,韩翠英还收受行贿人公司的部分股份。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2010年,韩翠英请求韩先聪为苏某在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提供帮助,并告诉韩先聪她不出资即可得到公司的部分股份。
2010年至2014年,韩先聪利用担任滁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为滁州海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简称海虹公司)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承揽业务等事项提供帮助。
2011年1月,韩翠英收受海虹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给予的该公司30%股份,价值150万元。
此外,韩翠英还在未出资的情况下,以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方式收受行贿人送予的项目部分收益。
2011年7月至2012年底,韩先聪明知韩翠英未出资即可获得项目收益,仍应韩翠英的请托,利用担任滁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的职务便利,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安徽省凤阳县浙商工业园安置小区及园区道路工程项目、协调政府拨付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2012年5月,胡某等项目股东为感谢韩先聪的帮助,以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方式确定韩翠英占有该项目20%投资收益。
至案发,韩先聪、韩翠英尚未获得该项目的投资收益。经测算,该项目投资收益为4697.347477万元,20%投资收益为939.469495万元。案发后,韩翠英于2014年7月12日被办案机关传唤归案。
考虑到妹妹家庭困难,韩先聪才答应利用职权为谋利
判决书还显示,被告人韩翠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150万其没有实际拿到。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翠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韩先聪的亲属,利用韩先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14.4694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939.469495万元未实际取得,是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韩翠英首先提起犯意,韩先聪考虑到韩翠英家庭困难,在家照顾老人等因素才答应利用自己的职权为韩翠英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赃款均被韩翠英占有,不宜划分主从犯;韩翠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受贿未遂的939.469495万元,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关于指控的第四起犯罪150万没有实际拿到的辩解意见,经查:海虹公司注册登记时,实际交纳注册资本500万元,苏某按照事先与被告人韩翠英的约定,在被告人韩翠英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海虹公司30%的股份登记在韩翠英丈夫的名下,已构成受贿既遂,至于没有实际拿到150万元,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4月2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翠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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