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再过不到一个月就是第5个国家公祭日。在11月23日下午召开的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获全票通过。作为全国第一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条例》将于2018年12 月13日起正式实施。
“精日”行为成为立法导火索
身穿旧日本军服现身上海四行仓库、南京紫金山抗战碉堡遗址,个人网络直播公然调侃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去年以来,此类引发各界强烈愤慨和舆论哗然的“精日”行为连续发生。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江苏代表团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从立法层面严惩“精日”行径。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立法中明确为两类“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违法这两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形成对伤害民族感情的恶劣行径“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规定政府应关爱大屠杀幸存者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违反规定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场所,在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条例》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权市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强调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管理区内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国家公祭鼎、和平大钟等纪念馆设施以及相关文物史料受法律保护。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条例》要求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共同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交汇点记者 石小磊
编辑: 曾力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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