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船民:
宿迁地方海事局在巡航检查过程中发现京杭运河宿迁段岸边有不少废弃沉船,经统计,自黄墩湖滞洪闸至支口至刘老闸航道内共有沉船32艘,宿豫境内19艘,一艘为钢质,其余为水泥船;宿城境内13艘。均为水泥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节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之要求,请沉船主在公告发出十天之内与海事部门联系,确认沉船产权,逾期未联系,未确权的沉船,海事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沉船障碍物进行清除。
联系人:李凯 (宿豫) 18082305001
朱勇 (宿城) 13812401158
宿迁地方海事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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