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有网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帖,称三亚金鸡岭路兰海家园二期有“蜘蛛人”在楼房外立面拆除高空横幅后,下降时绳索被一位居民用菜刀割断,导致工人坠楼。此事后经网络传播后,引发众多网友热议。网友们纷纷斥责该居民的残忍与无情。
然而,事情过去没几天,竟出现反转!经警方调查,工人在进行广告条幅拆除工作中确实曾受到17层住户威胁,但隔断安全绳时工人已至一层阳台,并未跌落。随后工人因身体不适躺在路边休息,却被人拍照后虚构新闻。
那么,发布谣言的人将受到怎样的惩罚?企鹅问答的专家律师们将为我们解答。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我们支持警方对造谣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但是反对仅将本事件归因于造谣者一人。
唉,这个时代还有什么可以信任的吗?请以后不要用标题党了好吗?
很显然本案中割断绳索的人“涉嫌妨碍公务和故意伤害的犯罪”,而不是完全无辜。其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与妨碍公务的故意,因此不排除将来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可能。
而本案谣言的散布者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对违法人员谭某明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也就是说当前已经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我们再来看看警方的通报内容“谭某明为了“让领导知道”,拍了一张张某利躺在人行道上的照片,将此张照片与之前拍下的张某利在半空中作业的照片、绳子在17层被剪断的照片一起发到工作群中,并配上了一段文字“金鸡岭路兰海花园二期蜘蛛人在十五楼拆高空横幅时遭到房主持菜刀威胁,工人下到二楼时十五楼的房主用菜刀把绳子割断工人掉下来受伤,现已报警”。”
很显然跟查明的事实存在出入,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应该定其为犯罪行为。这主要是其存在虚夸事实的行为,而且仅是向工作群中发送。后来只不过是媒体的大量报道,导致整个事件从失真表述变成了谣言。我们认为不宜将所有责任都推到其身上。
此外我们再来看看之前的报道“三亚金鸡岭路兰海花园二期有“蜘蛛人”在楼房外立面拆除高空横幅时遭到一位房主持菜刀威胁,工人下到二楼时这位房主用菜刀将绳索割断,导致工人坠落受伤。此外,在一段58秒的视频中,民警在一住户家中询问一男子用什么割断的?男子称用刀割的。然而,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一位女子试图阻碍执法,后被民警口头警告,最后,民警在厨房找到了那把刀。”
想想当前警方的通报,之间的出入有多大,性质发生了怎样的转变,也许我们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去惩罚造谣者,而是更多。我们支持警方对造谣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但是反对仅将本事件归因于造谣者一人。
知识产权法律师韦喜:应当按照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
现在的新闻标题党已经到这种地步了!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都已经荡然无存了。
传播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纵观整个新闻的发展历程,就在昨天,网上开始有人爆料:最近海南三亚某地区,一名工人在高楼上面施工的时候安全绳被一名男子给割断了,警方将涉事男子带回警局接受调查。
而今天该新闻即出现反转,“蜘蛛人”遭割绳系“摆拍”。简直让人大跌眼镜。
整体来看,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谭某明在没有查清事实急于表现自我的情况下,将现场照片发至工作群,但是却配上虚假描述的文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
对于割绳子的王某军,如果其明知蜘蛛人尚未落地,仍然使用安全绳,而故意割断安全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王某军知道蜘蛛人已经落地,安全绳已经不再使用,王某军仍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警方通报,王某军还涉及的一个罪名是妨碍公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碍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过,准确的来说,本起事件也并不是摆拍。因为当时蜘蛛人确实是在休息,只因执法人员配上了不合适的文字,才导致目前的谣言四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工人深感不适,对其进行拍照和工人故意躺在地上,让其他人拍照的摆拍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从目前新闻披露消息,警方定欠妥,欠妥!
首先,应当说笔者根据之前的信息,认为该住户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分析是正确的,警方也确实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进行调查。但是经过调查之后,该事件出现了翻转。工人躺在地上的照片,不是从楼上跌落的照片,而是后期身体不适躺在地上休息所拍摄的。
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注意,工人深感不适,对其进行拍照和工人故意躺在地上,让其他人拍照的摆拍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一种是真实的,后一种是虚构的,警方使用的是“摆拍”,我认为是不适当的,应为这并不是虚假的,因为工人确实感到身体不适,不能定性为摆拍。
同时,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割断绳子的楼主的法律责任。虽然城管执法人员谭某明发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对隔断绳子的楼主王某军的刑事责任也应当仔细调查。
笔者认为,如果王某军是在知道工人已经施工完毕,并且已经下到一层落地之后才隔断绳子的,那么是不应当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是在不知情工人是否已经落地就割断了绳子,那么就存在放任工人坠落的间接故意,依法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虽然有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王某军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其他社会危害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因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也是合理的。
其实造谣误传的新闻远不止这一桩,我们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看到有不同的“谣言”在聊天群里流传,甚至针对同一事件还有不同版本的“谣言”,为什么会有“谣言”?制造和传播“谣言”的人都是出于什么心理?
区域问答达人:东莞一线爆料
我给你分析下有哪几种人,造谣者:
1,断章取义(这种人最多),讲人权讲法律,拍个视频加自己的假想,就发微信,发微博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全部,警察抓嫌犯,就说警察打人不讲理不讲法。而往往这种人,最不懂法最不守规矩。总说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可从没想过自己该尽什么义务。会车变灯了嘛,给救护车让道了嘛,进入单位不按规定做事,第一个想法就是找你们领导。
2,愤世嫉俗,认为政府永远是泡茶看报不做事,工作人员就是公报私仇不办理,不明真相,就加上自己的假想,发微信发微博,一副求真理求人权的弱势群体样子。
企鹅答主K:以好心的名义进一步推波助澜。
看热闹的不嫌事大。很多看到的造谣者不加思考就转发说已经有人被骗了云云。以好心的名义进一步推波助澜。最怕的是无智慧辨别的好心,若是说谣言止于智者,只能说智者太少,你我都是乌合之众。
当事件成为热点,则是全民娱乐。当头条已经成为头条,大家关注的就已经不是事件本身了,各种关于这个事件的玩法就出来了。有把头像改成微信,名字改成微信,然后发朋友圈的,伪装成微信官方的,有发了知乎开始分析的,有将这个链接作为检测朋友圈智商的,等等。当一个事件称为了当下热点,它就已经不是单纯的这个事件了,而是一个可全民娱乐的东西。
企鹅答主:苏格兰的格拉斯哥
关键就是一个,怎么找出谣言初始来源。如果是国内没有网络安全常识、政治常识的一般造谣者发出的谣言,通常在发出时是不会做隐藏自己的工作的(使用能回避实名制、隐藏真实IP地址和地理位置的手段注册小号并养号等一系列操作),这样很容易追查到源头。
如果谣言的源头来自境外,或者采用了技术手段成功实现匿名造谣(后者有点难,现在的社交网络上实现完全不泄露真实信息是需要很大的努力的,社交圈太小的小号也很难达到传谣的效果)或者通过盗号进行造谣,就不容易甚至不可能查处到造谣的责任人了,只能发文件封杀消息。
(参与本条企鹅问答,请通过腾讯新闻客户端打开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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