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14时30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陶磊、陶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陶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陶磊、陶帅等1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上诉人陶磊、陶帅先后聚集刘化迎及赵允增、邓世军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承接工程,形成一定原始积累。2010年开始,陶磊、陶帅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又先后聚集李昌浩、刘升起、王坤旋、郭端永、王磊、张震等人,逐渐形成了以李昌浩、王坤旋、刘升起、赵允增为骨干成员,刘化迎、王磊、郭端永、张震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明确分工、制定纪律,在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非法采矿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破坏军事设施、故意伤害及违法拆迁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其中,违规建设商铺及住房4万余平方米,价值4000余万元;非法开采矿石18万余吨,价值510余万元。陶磊、陶帅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高档消费、旅游以及提供作案经费、购买作案工具等,并在组织成员受伤后提供医疗费和经济补偿,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寻求非法保护,以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争抢建筑工程或土地、违法拆迁、违规开发房地产、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其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五组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及生态环境恶化。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各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共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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