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叫“关注疫苗安全”的微信公众号闹出了不小风波,它公开号召大家不要打疫苗,甚至连狂犬疫苗都不要打。显然,这违背了主流医学界的看法。
疫苗关乎儿童、关乎下一代的生命安全,是智商税所不能承受之重。作为前医学免疫学教师,现律师,我有义务将所知、所学呈于大家。
接种疫苗能够预防传染或传播性疾病,已为人类知识所证明。人类的伟大在于发现了自然免疫这一现象,并将这一现象上升到理论与实践高度,其结果便是制备了人工疫苗,并通过接种人工疫苗模拟自然感染,而最终阻止某特定疾病的发生。天花病之所以从人间消失,归功于人类的种痘之主动免疫,其他通过接种或减少或消灭的疾病则更多,如脊髓灰质炎、麻疹、结核等等。
现在,有人对接种疫苗持有不同看法,甚至有部分人反对疫苗、建议他人不种疫苗,我们该怎么看?
这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即使世界只剩下一人对某项知识持有异议,其余人也应当尊重其看法。所以应对疫苗反对者的最佳办法,乃是更深入、更广泛的传播疫苗的科学性。或许有人认为,该公众号不得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是否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则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等予以综合判定,下论。
该公众号所建议公众“拒绝疫苗甚至拒绝狂犬病疫苗”的言论或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或公众权益,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需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是否侵害具体他人的权益:第一,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此过错与作者的身份有关,即应区分其是不具有医学知识的普通公众,还是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医生,此医生是中医或西医,在所不论,因为现代中医亦应不应拒绝人类长久以来形成的医学共识。
如其为具有专门医学知识的医生,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可依据其获得的法律和普遍性知识而认定其“拒绝疫苗甚至拒绝狂犬病疫苗”的行为或言论,在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一名医生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过失的本质上属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当然如有进一步的证据表明,他是为了特殊目的而故意诱导,那就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了。故意者,可能涉嫌犯罪。
第二,看该言论是否与受众不接种疫苗存在因果关系,并因不接种疫苗而导致感染该特定疾病的损害后果。一般而言,如果该言论的发布者为具有专门知识的医生,且受众对其产生信赖,基于信赖利益而作出不接种疫苗的选择,并造成感染该特定疾病的后果,那么从法律上可以认定该言论或行为与受众感染其特定疾病的损害后果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过失、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同时成立时,该言论发布者应当对该受众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就是否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即社会公众的利益,除应考察是否符合前述普通民事侵权的要件外,还应注意以下情形,比如适逢某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的暴发期间,且国家出台了强制接种免疫的临时法令,但该公众号仍然煽动公众拒绝接种该特定疫苗,则其行为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所规定的第四项罪状情形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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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刘晔
本文编辑:张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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