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被告人任某军、任某银、任某江、任某西犯侮辱骨灰罪一案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地群众及被告人亲属数十人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7日,原告任某廷的父亲去世后安葬在该县晓景乡高寨村。事后,任某廷因家事不顺,迷信使然,任某廷于2017年12月31将其父任某道的骨灰迁至六台山重新安葬。身为村主任的任某军组织部分村民以原告任某廷的父亲不是本村人以及所葬位置为该村龙脉为由,安排张贴告示要求原告任某廷将其父坟墓迁出,但任某廷未将其父坟墓迁出。
2018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任某军、任某银、任某江、任某西组织带领部分村民将任某廷父亲的骨灰挖出焚烧后就地抛撒。四被告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骨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以及原告任某廷父亲骨灰的真假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阶段,四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侮辱了死者的尊严,而且还伤害了其子女的感情,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组织带领村民对他人坟墓进行挖掘并将骨灰焚烧后随意抛撒,其行为不仅悖逆传统习俗,而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构成侮辱骨灰罪。逐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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