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君(资料图)
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策划公司(以下简称天利时代公司)在举办演唱会时,未经授权就使用了著名歌星邓丽君的肖像和姓名,为此邓丽君之兄长邓长富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6万余元。昨天上午,这起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天利时代公司称,邓丽君已离世,姓名权和肖像权已经消失。
昨天上午9点半左右,案件正式开始审理。邓丽君的兄长邓长富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律师孙先生代为出庭,被告方亦由律师代理出庭。邓长富诉称,今年2月13日晚,由天利时代公司主办的四小邓丽君-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行。天利时代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该演唱会的商业宣传中使用了邓丽君的名字,并在灯箱、地铁、售票广告中使用邓丽君的肖像。
邓丽君作为在全世界,特别是华人世界享受顶级知名度的歌星,被尊称为一代歌后,在国际和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天利时代公司不经允许就使用她的肖像和名字,此举构成对邓丽君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各类损失总计26万余元。
庭审中,邓长富的代理律师孙先生展示了相关图片和视频。天利时代公司承认,在这次演唱会的宣传中,确实使用了邓丽君的肖像,但在接到有关人士的提醒后,曾将相关广告撤下。此外,该公司认为,邓丽君作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歌星,她目前已经不在世,因此与之相关联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应当随之消失。因此,该公司不认为其行为侵犯了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孙先生表示,邓丽君确实已经离世,但不影响其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邓丽君有3个哥哥,1个弟弟,目前尚有包括邓长富在内的两个哥哥依然在世。邓丽君无配偶和子女,父母离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邓长富兄弟可以对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提出法律主张。在办案中,邓长富提起了诉讼,另外一个哥哥已经声明,对此案不会另行起诉。孙先生称,在平时,相关个人及组织若要使用邓丽君的肖像,一般由邓长富作出授权。
在调解阶段,天利时代公司表示,愿意做出1万元的补偿,但未得到邓长富一方的同意。案件未当庭作出宣判。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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