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姑娘马泮艳的前半生异常坎坷:父亲家暴,被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打死。几年后,代养她的伯父以童养媳的方式将其“嫁人”。12岁“结婚”,14岁生女,四次逃婚后才逃离魔窟。当她费尽周折与丈夫离婚,准备向伤害过她的人讨公道时,当地政府发布的“马泮艳相关情况说明”,一下把马泮艳的维权努力推向了绝境。当地政府都说了什么?这份情况说明有说服力吗?
去年5月,马泮艳的悲惨遭遇一经曝光,立即引发网友关注,当地政府表示“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县委县政府十分同情,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在与其前夫成功离婚后,马泮艳还有以下几点诉求:1、前夫陈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强奸;2、他的伯父将其遗弃和贩卖;3、当年她报案强奸时,警方未立案是不作为;4、给她和前夫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5、当年政府部门渎职对她造成了伤害,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联合调查组2月24日发布的“情况说明”,把她的维权努力推向了绝境。
马泮艳本人
首先,他的前夫未涉强奸罪。理由有二:1、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2、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
其次,马正松家庭困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
再次,当地警方也没有不作为。马泮艳表示,2001年曾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进行了检查。但当地政府认为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辩认接警民警,双龙派出所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卫生院无法证实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唯一能证实有错的,是一名叫刘忠辉的退休民政人员。因为2008年在双方没有在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年8月8日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份历时9个月,洋洋洒洒近3千字的“情况说明”,不但马泮艳不接受,很多网友也有质疑。
质疑1:警方是否渎职。去年《京华时报》在采访马泮艳时,曾对她在未满14岁时,是否报案这个细节进行过核实。当时派出所民警表示,马泮艳确实在2000年(当时马泮艳12岁)报过案,派出所对其做了医疗检查。派出所还与马正松取得了联系,马正松表示马泮艳已经嫁给了陈学生。派出所据此判断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才没有管。
果真如此,当事警察不仅放任违法犯罪行为,还已涉嫌玩忽职守罪。近20年前发生的事情,马泮艳无法辨认当事民警,当地卫生院记录缺失,都可以理解;但按照常理,民警对一件没发生的事情,不可能有清晰的记忆,更不会主动“背锅”。政府认定的事实从何而来?难道是因为2000和2001年的差别?实在让人疑窦丛生。
质疑2:马正松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民间送养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认定,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按照司法解释,即使是亲生子女,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陈学生给马正松钱,明显不是为了抚养马泮艳,而是为了跟自己结婚。而且按马泮艳的说法,马正松不仅私吞了她和她姐妹的孤儿补助金,把她们“许配”给别人时,还拿了钱:1998年,大姐“出嫁”2500元钱;2000年,马泮艳“出嫁”3000元(陈学生家曾表示是7000元和500斤大米);2002年,小妹“出嫁”4000元。
30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据重庆市年鉴显示,2000年巫山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261元,马正松出嫁三姐妹的“总收入”算得上一笔巨款。此外,马泮艳还说过,初到陈家时,她三番四次逃跑,陈家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来找大伯退钱。姑父和大伯代表马家出面,只说了一句:“人交给你了,你自己看管好。连个女人都管不住,你就去死吧。难道还要我给你往床上抱吗?”
有法律人士认为,是否已非法获利为目的,可以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背景和原因,行为人对收养人家庭是否关注,收取钱财数额多少,收取钱财用途进行判断。从这个角度看,马正松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值得商榷。
质疑3:调查是否公正。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如果成年后的性关系因“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但只要证明陈学生在马泮艳14岁前和其发生性关系,也能认定陈学生强奸。
而根据马泮艳女儿的出生日期,可以倒推出马泮艳和陈学生初次发生性关系时,马泮艳是否满14周岁。当地政府认定马泮艳女儿的生日是2002年10月26日。医学专家根据其女儿的生日推测,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而当地政府认定马泮艳的生日是1988年1月24日,到2002年1月24日马泮艳已满14周岁,当地政府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即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然而,母女俩的生日认定依据却不一样,马泮艳的生日日期的依据是户籍资料,其女儿的生日认定依据却不是户籍资料——其女儿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是9月21日,但当地政府认为这是阴历生日,认为10月26日才是其女儿真正出生日期。
马泮艳对自己的生日很清楚——1月24日是自己的阴历生日,公历生日是3月11日。因为“在80年代的重庆农村山区,99%的人都是按照农历计算日期的,我的父母都是文盲,怎么可能按照公历日期记住我的出生日期?”但当地政府却不予采纳。
2016年6月,巫山县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还认定马泮艳的女儿是9月21日出生
有网友猜测,当地政府坚持认定马泮艳是1月24日出生,他女儿的是10月26日出生。是为了尽量把马泮艳的生日往前推,把她女儿的生日往后退(阴历和阳历生日相差1个多月),以便让马泮艳生女儿的那次性关系,更完美地躲过“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违背意愿都是强奸”的法律红线。
联合调查组声势浩大,但这不是马泮艳维权最需要的。微博用户“sven_shi ”认为,人口买卖有一般有三方:卖方,买方和被买卖者。这个特性就决定了类似案件的断案极难。因为一旦买方和卖方成为了利益共同体,找到买卖证据就非常困难。
这样的案例机会往往只有一次,就是一定要在女童成年后第一次报案时就要求警方强力介入,分化卖方和买方。隔离并且诱使他们为了互相推卸罪责而相互指控。所以我们国家在操作时时常默认买方无罪,利用买方去咬出卖方,尽可能给卖方定重罪。
实际上,虽然当地早早地成立了调查组,但在立案上却磨磨蹭蹭。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七内决定是否立案;特别重、复杂线索经(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延至六十日。
而据《红星新闻》报道,去年5月4日,马泮艳就到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大伯马正松、姑父罗元道拐卖幼女,但当地警方直到今年2月17日也没有立案。当地公安和检察院表示,案件情况要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我国法律明确定,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公安局)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此类案件,如果司法机关能迅速介入,主动介绍案情,这样不仅有利于受害者维权,还能树立司法权威。然而,司法机关并没有这样做,这就难怪有网友怀疑这是在统一口径了。
像马泮艳一样的童养媳在中国有多少,并没有权威的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童养媳在中国农村绝非个案。2011年,公益人士张菁发布了《中国福建莆田童养媳问题调查》,她根据调查数据推测,仅莆田地区的童养媳人数就在12万到60万人之间。以东海镇坪洋村为例,这个离莆田城区30公里有900多户、4300多人的村庄,竟有近千名“童养媳”。
童养媳长大后开始寻亲,图为在福建福田举办的大型寻亲活动
1949年以后一度销声匿迹的童养媳现象,为何死灰复燃?张菁认为,中国儿童出生率中男女比例失调,父母担心儿子找不到媳妇,以及当地政府对大量存在的童养媳现象不闻不问,助长了这一社会问题的蔓延。
马泮艳的悲惨遭遇引起了轰动,这本是一个弥补法律漏洞的好机会:民间收养,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应有标准和上限;如何完善农村孤儿救济;地方政府如何遏制童养媳现象……这也是我们关心这一案件进展的原因所在。当地政府看似详尽,却有诸多疑问待解的调查,不应是事件的终了,更不应成为马泮艳继续维权的阻碍。
中国的童养媳很多,但像马泮艳一样敢站出来维权的人很少,她理应获得更多道义上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