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这一措施数年来显著减少醉后、酒后驾驶,被广泛认为是一条好法律。不过,最高法日前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却决定5月1日起针对包括醉驾在内的多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醉驾入刑松动,可能会削弱打击酒驾的力度,也可能会滋生寻租行为,这个做法的考量在哪?
醉驾入刑本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反馈,醉驾入刑的内涵也不断在“松动”或者说“修缮”。
根据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自此,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变为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入刑。
这项法律在早期的执行中,对于醉酒的判定还是比较感性化的,执法者对于醉驾拥有很大的判定权。
近年来,醉驾、酒驾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然而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到了这份司法解释,执法开始趋于理性,执法者的判定权已经被分出一部分给机器了,酒精检测仪面前,醉驾被查,谁都心服口服。
应该说,醉驾入刑治理效果立竿见影。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细读这份数据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醉驾都入刑了,仍有大量的醉驾无法禁绝?这说明入刑虽重,但仍有以身试法者存在侥幸心理,此外,可能也有一些情节轻微的醉驾,被卷入了刑责。比如,仍有少部分的冤枉案例,比如小区停车场挪一下车、让代驾开到家门口后自己开进去,或者前一晚喝多了第二天早上起来上班检测出来仍然超标等等,即“情节轻微”却被刑责的情况。这些都是有新闻报道过的。
这些看起来比较轻微的行为,都算作了醉驾、酒驾
在实践中,影响醉酒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有许多,如醉酒驾驶的具体时间和所处位置、醉酒的原因、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驾驶的机动车状况、是否初犯、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等等。所以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相关因素,对“醉驾”区分不同情况设置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以达到公平。
也就是说,“松动”其实只是在尺度上的微调,对于判罚的标准不是模糊了,而是有望更加精晰化、准确化。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威慑力是很强,但从法律实践中也可以看到,造成了打击面过大的情况,那些情节轻微、也没造成社会危害的酒驾被入刑,实际上让当事人付出了过多的代价,罪罚并不相当,说起来也是冤案。
不同的阶段,治理思维也不太一样。古人云,“乱世要用重典”,过去那种醉驾普遍且难定罪的情况下,一刀切入刑的办法是会奏效的,是适时的良药。但经过这些年,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治世要有良法,当前形势下,往人性化方向有所回调,同样也是一种进步。世界就是在这样钟摆式地调整中慢慢找到发展方向的。
自名人高晓松醉驾入刑之后,“醉驾会入刑”就深入人心
实际上,这种对轻微情节的减轻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提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文明就是复杂,在打击醉驾大原则不放松的情况下,用整体和联动的眼光看问题,分门别类,一事一议,力促量刑规范化,是值得肯定的实践理性。
法治的成色,既在于判罚尺度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更在于执法的公平公正。目前公众普遍担忧松动所开的一个“轻微”口子,会成为腐败的新机会。这是合理的猜疑,要消弥这样的民间忧虑,必须夯实监督,杜绝腐败。
但因为有所担忧,于是就关上实事求是的法律之门,是一种鸵鸟政策。保持理性和开放的态度,还是要打开这扇实践理性之门。不能让一个轻微情节的违法者承受过重的刑罚,也不能让一个情节严重的违法者被人为装进“轻微”的活口袋,暗渡陈仓,逍遥法外。实际上,这是比醉驾一律入刑复杂得多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执法者贪图省力,完全不必费神去解除一刀切入刑的紧箍咒。
这也给执法者和监督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要建立健全执法公平的评估体系,和执法公正的监督体系。既要让每一个案件的执法在阳光下进行,还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进入透明开放的监督系统,充分延长案件的追溯期,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向特定人群开放数据。在案件追溯时被发现做不到这些,或者证据人为遗失的,必须依法依规严厉问责。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
扫清了法律条款与执法方面的障碍,还须回到专业问题中来,那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的尺度应该如何拿捏?
如果这个尺度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准,恐怕在任何具体的案件中都会出现无休止、无定论的扯皮,法律将失去严肃性,人情执法与腐败空间难免混水摸鱼。
“情节显著轻微”倒还好说,毕竟有仪器,有固定标准,但“危害不大”是不是就有很多说头?
另外,别说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即便是酒精测试仪也不是万能的。不要以为自己一定不会醉驾,就敢于向醉驾者行使最高处罚权,现在的机器并不完美,没喝酒被当酒驾查的案例并不少见,冤案时有发生。
2016年,济南一名女司机声称自己喝了2瓶可乐导致酒驾的视频,在网上就曾引发热议。虽然喝可乐导致酒驾不太可能,但有些食物确实能导致“被酒驾”。后来济南交警发微博称根据实验,吃了荔枝、槟榔、蛋黄派、豆腐乳,或者喝了藿香正气水、喷了口清新剂等6种“神奇”的东西最易导致“被酒驾”。有民警吃了半块豆腐乳后的酒精呼气测试值达到了88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
这样的实验在各地都有。据郑州晚报报道,一位苗警官吃了一颗荔枝,吹气测试结果为55mg/100ml。随后他又连续吃了两颗,“滴”测试仪发出警报,吹气结果为10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但在停止吃荔枝5分钟后,再次测试,仪器数值又变为0mg/100m。但如果一次吃10粒荔枝,即便15分钟后再测,其吹气后的酒精含量仍为32mg/100ml。
吃个蛋黄派被算作酒驾,是有可能的
据济宁晚报报道,当地记者在一个实验中,随机吃了一颗某知名品牌的蛋黄派,吃完后随即让民警开展呼气测试。一个让民警都没想到的结果出现了:141.2mg/100ml,直接达到了醉驾标准。
所以,公允的做法就是,如果酒驾司机对测试结果存在异议,可以较简便地申请做抽血检测,予以验证。即便吃了荔枝、豆腐乳、蛋黄派,或是喝了藿香正气水,血液中一般不会含有酒精,是否酒驾还是能测出来的。这可能会提升司法实践的成本,但这种精细化执法及量刑,都是很有必要的。
公众需要一个公允、可信服、可验证的系统化标准,以便知所轻重,法律人更需要这么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和可追溯可交叉验证的救济机会,把法律用好用足,让当事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质上,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对于醉驾入刑松动,与其急着唱反调,不如实事求是,把“松动”之后可能出现的漏洞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