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事件已经过去月余,不过关于此案的各种声音却未平息,围绕受害者家属林先生讨要“公道”的各种争执,已经成为2017年舆论场最大的风暴之一。质疑者的核心质问是,既然林先生这么想要讨还公道,为何不到法庭上解决,却一直在发动舆论战,甚至在小区设灵堂,给支持者进行“传销式”宣讲?在他们看来,林先生无非就是要钱。这种质疑能否成立?
本次纵火案,最初的焦点自然是保姆,很多人都痛斥保姆恩将仇报,也不理解她为何要放火。近期的消息是,保姆表示放火是为了“救火立功”,以图向雇主家借更多的钱,结果却没控制好火势。假如这就是实情,实在是令人感慨。
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全家合影。引自当事人微博
不过,不管再怎么强调保姆有多可恨,是元凶,是惨痛人财损失的主要责任人,也没多大意义。因为事实比较清楚,保姆难逃法律制裁,而且,以她的身份,无力承担太多赔偿责任,案件焦点从她身上转移,不难理解。
而之所以转移到物业责任上,也是非常正常的,因为物业有没有尽到消防责任相对容易查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业主和物业签订的合同,对照事实即可得出结论。不过在很多人看来,追究物业责任其实就是因为物业——开发商有钱。不错,就是因为开发商绿城有钱,但这有什么错吗?受害人家属没有办法挽回四个亲人的人命,当然就只能从财产方面挽回损失。这与要求“公道”、“真相”并无冲突,甚至是一致的,搞清物业有没有过错,过错有多大,有没有隐瞒真相,与索赔多少自然是相关的。
目前,据当地政府、公安部门的官方回应,“一是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二是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消火栓泵未及时启动。”“消火栓泵启动后,供水管网压力没有明显上升,无法满足灭火要求。使用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锈死,消防车无法通过接合器向大楼管网供水”。虽然目前只是初步结论,但不管是受害人家属还是社会舆论,把焦点放在物业责任方面,实属正常。
不过,当焦点转移到物业责任后,舆论变得非常对立。在微博上,有人总结称,“由于对这件事的观点不同,网友分成了不同派系。 一派支持当事人林先生,把矛头指向了物业,认为是物业救援不力导致失去了四个人的生命,甚至有了‘保姆是元凶,物业是真凶’的说法。 另一派以 @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奥卡姆剃刀 @烧伤超人阿宝 为代表,认为官方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不应该制造舆论压力把所有的矛头都指到物业身上。现在两派吵得不可开交,相互破口大骂、诅咒对方。 现在几乎所有的人都在急着表态、站队。”
这里且不去探究微博上的舆论战有没有拿钱发帖、水军混淆视听的因素。把各自的理据梳理一下,大致就是一部分人质疑受害者家属代表林先生是在“不当维权”,认为他及其律师明明就是为了高额赔偿,却打扮成索要“公道”的样子,非常看不惯,并且还认为林先生单方面散布不负责任的说法,煽动围观群众,是一种“医闹式维权”,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为林先生辩护的人则认为,林先生作为受害者家属,无论怎么质疑都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在获取信息方面,他是显然的弱者,“闹”也是合理的。很多人指出,让受害者“公正”、“理性”,这根本就是强求,认为质疑者采用片面信息攻击当事人,反而很有问题。
林先生被网友质疑“号称从没想过私下解决”,但其律师曾当其面向绿城提出1.52亿元的索赔
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这场舆论战没有平息的态势,一些质疑的声音变得更大了。一个典型的疑问是,“林先生既然这么想要公道,却不诉讼解决,非得不断打舆论战?”为此,7月27日林先生还专门发微博表示,目前还没有对有关责任方提起诉讼,是因为刑事程序还没有进入起诉环节,事故调查报告也还没出来,对于打舆论战,他则表示,“但正式的调查报告没有出来之前,我难道什么都不做吗?”“我要的是绿城出来道歉!这是一个公道!我想用公道埋葬妻儿!”
但对林先生是谋求巨额索赔的质疑始终不断,有人指出,林先生微博上表示“从没想过私下解决”,但实际上他和律师跟绿城方面接触过5次,7月10日林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律师提出1.52亿元的索赔要求。还有人质疑,林先生不把灵堂放在殡仪馆,就架设在小区,已经摆了一个多月,一直接纳社会各界人士前往这个小区参拜,“煽动”人群不断顶他的微博,这种“赌维稳”式维权非常不可取。
有人质疑林先生在灵堂进行煽动,像“传销式”维权。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而先前主张林先生怎么质疑都可以、调查了这一事件的著名记者王志安,不久前也出来表示,“这事提多少赔偿是受害人权利,但绿城不可能赔偿一个多亿,无论从责任界定还是法律规定,此事件绿城有责任,但排序比较靠后,按责任划分,能赔几百万就顶了天了。至于成立基金,这是家属的权利。但并不能因为要成立基金,索赔额外的赔偿就该得到支持。”
从绿城的角度来讲,他们对林先生这种维权方式完全不能接受,谈判破裂,只能法庭见。有人说,这是“给你法治你不要,非要人治”。但林先生的态度并没有动摇,他坚持索要赔偿也只是为了“公道”,赔偿所得会全部投入一个关于消防的基金。到底该怎么看待林先生“索要公道”的方式?视演进过程,也许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堪比彭宇案。
林先生到底怎么想的,这里且不去猜测。但强行把这种做法贬低为“医闹式维权”、“赌维稳式维权”,并不合适。林先生并没有带领谁冲击物业,也没有煽动谁做什么不合适的事情,只是请求舆论支持他而已。且不谈索要过亿的赔偿是不是过高,就算过高,也不该认定为这是“敲诈勒索”——有人拿出前年“黑龙江男子吃方便面索赔450万被判敲诈勒索获刑8年”来说事,但实际上这个判决在法学界争议非常大。在一些人看来,敲诈勒索必需以恶害相威胁,而诉诸舆论、诉诸媒体、诉诸法律等方式是公民和消费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不属于非法的恶害手段,而且维权者是“事出有因”,最多也只是“过度维权”而已。
法律界津津乐道的,其实是当年的“黄静华硕”案。2006年,消费者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她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筹码,向华硕公司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随后华硕报警,黄静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认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黄静领取到2.9万元国家赔偿金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者简爱看来,现代社会主张纠纷的解决方式多元化,维权磋商是一个谈判的过程,该过程与诉讼中的和解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别,都是属于法律允许的过程。当存在多种维权方式时,权利主张者可进行自主选择,即使维权最终获取的数额超出了公众的预期,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能否认协商过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对此不理解的,不妨想想前不久的美联航乘客被打事件吧,那可是传出以1.4亿美元天价和解的案子,有谁觉得有什么不妥吗?
事实上,以维权者所处的弱势地位——用王志安的说法是,“缺乏调查权利”、“信息隔绝”、“报道受限”、“有关部门三缄其口”——提出有问题的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使用“漫天要价”的索赔策略,也同样是合理的。
林先生之所以到现在没有发起诉讼,除了他自己提到的原因外,恐怕也的确跟法庭判赔数额有限有关。在很多人看来,物业消防的责任绝不会太高,除了前面引述的王志安的说法外,甚至还有人表示“事实很清楚。纵火犯是保姆,是事主高薪雇用的。和绿城无关,和其他邻居无关。现在保姆纵火,造成的所有损失,纵火犯第一责任,事主作为雇主,第二责任。家政中介是第三责任。消防物业的责任,只能往后排。”——连第三责任都排不上了。
另外,在侵权赔偿额度上,在中国也是有明确计算方式的,比如按照工资乘以年限等等,在通常的认知中,这种赔偿数额不会太高。
小区发生火灾事故后,物业公司承担多大比例。引自陈擎川律师的文章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这是事实。有法律人士曾专门根据判决书统计过小区发生火灾事故后,物业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结论是,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案件数量占比最高,而一旦物业公司存在上文所述的消防栓无水、其他消防设施故障或消防通道堵塞等过错行为时,法院基本会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在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集中在30%、10%、20%、40%、25%、50%。而如果有直接侵权责任人,即纵火的保姆那样,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比例通常为60%以上。
但是这样的司法实践不代表一定合理。用法律术语来说,这个案件的实质问题是,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物业承担的责任有多大。从法律义务上来说,作为善良管理人,物业应该负起谨慎义务,而这种义务,有时候要求是比较高的。考察香港地区的判例,如果物业管理存在严重疏忽责任的话,是会被判决赔偿被盗窃业主的全部损失的,即使侵权的直接实施者是小偷。
图中介绍的是香港司法判决中常被引用的Hui v. Chi Wo案,该案中,物业由于管理疏忽,承担了被盗窃的业主全部6万余港元的损失。引自《香港侵权法》
从社会效果来说,应该鼓励香港的这种判决。事实上,物业消防方面的疏忽——“消火栓泵未及时启动”“消防供水压力不足”“消防车道被绿化覆盖”等等,这些直接关系到能否抢救人命的细节,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这次判决绿城高额赔偿,或者绿城最后高额与林先生和解,相信有助于以后的物业管理单位,把消防问题真正重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