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网讯 李某贷款购买沭阳某车行的车辆,A公司提供按揭贷款服务,A公司在垫付过程中,由于会计操作失误,分两次各向沭阳某车行支付了69000元。A公司多次向该车辆索要未果,遂成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沭阳某车行返还A公司不当得利款69000元及逾期损失。
2017年2月,李某从沭阳某车行处购买哈弗H6小型汽车一辆,贷款金额69000元。A公司提供按揭贷款服务,A公司垫付过程中,由于会计操作失误,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12点和16点分两次各向沭阳某车行支付了69000元。
后A公司员工姜某就第二次汇款69000元多次与沭阳某车行法定代表人王某协商,要求其返还该69000元。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第三人李某购买车辆需要贷款金额为69000元,A公司两次向沭阳某车行账户分别汇款69000元,沭阳某车行接收第二次汇入的69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其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A公司。
沭阳某车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条文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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