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网讯 2015年7月13日,杨雨山、杨东山、杨德美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将宅基地走向变更为东西走向。因杨雨山未履行协议,引起诉讼。经沭阳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杨雨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履行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杨德美签订的协议书;并拆除妨碍物件。
协议书
被告杨雨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0日,杨雨山与杨德美达成和解协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苏13民终135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雨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2016苏1322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书)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3月6日,沭阳法院立案执行。
2017年11月6日,执行干警上门张贴公告,要求被执行人杨雨山履行协议并拆除妨碍物。
2017年12月19日,案件承办人杨震会同龙庙人大代表及杨雨山本村书记、村长,在龙庙赵家村委会与杨雨山谈话,并做其工作,敦促杨雨山立即履行义务。
12月19日,执行长杨震在村书见证下和被执行人及家属谈话
12月19日,执行长杨震堪察现场
2017年12月21日,本院对杨雨山进行强制传唤,但被执行人杨雨山明确表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决定对杨雨山罚款伍万元,并对杨雨山司法拘留15日。
2018年3月10日9时许,沭阳法院按预案对(2017)苏1322执1998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苏1322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书。
向被执行人妻子法律告知
执行干警现场明确界址
案件承办人杨震依法向居住在涉案妨碍物房屋中的被执行人杨雨山的妻子芳永英进行法律告知,责令芳永英立刻搬离该房屋,法院将组织对涉案妨碍物进行强制拆除。芳永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并阻碍法院依法执行公务,抓伤执行干警面部,后被强制拘传。
案外人杨杰(被执行人杨雨山之子)阻碍法院执行被强制带离。
经过2个小时的紧张有序执行,法院相继依法拆除了砖墙、猪圈、厕所、房屋等物件,及时排除妨害纠纷,当日结案。
案外人芳永英(被执行人杨雨山妻子)阻碍法院执行公务,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决定对芳永英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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