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网讯 被告人胡小干故意杀人一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小干的亲属及社会群众4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2017年11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小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小干涉诉的多起民事案件在沭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及执行,胡小干因对该院民事判决、执行不满,对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周龙产生怨恨,多次辱骂、骚扰周龙,并因此被治安处罚。
2017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胡小干携带尖刀,驾驶牌号为苏NWD623黑色桑塔纳轿车,先后至沭阳县人民法院家属区和沭阳县人民法院南门处寻找周龙伺机报复。当日13时51分许,胡小干发现途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南门东侧准备上班的周龙,随即驾车突然加速撞击周龙,周龙被撞倒地后,胡小干又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下车,持刀捅刺周龙胸腹等部位多刀。行凶过程中,胡小干被路过群众阻止,又持刀与群众对峙。
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胡小干欲驾车逃离,因故未能得逞,遂持刀下车与公安人员对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周龙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周龙系失血性休克,左胸穿透性损伤,左上肺毁损伤、心包裂伤,左血气胸、腹部穿透性损伤,乙状结肠破裂,头颈部、右肘部、左上臂刀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龙胸部及腹部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胡小干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小干仅因对其涉诉案件判决、执行不满,公然报复杀害司法人员并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小干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犯罪未遂,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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